上能辦發〔2018〕22號
各有關單位:
經研究決定,自2018年7月11日收盤結算時起:
原油SC1810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由7%調整至5.5%;
原油SC1811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由7%調整至6%。
當上述合約收盤后的持倉量首次超過3萬手(雙邊)時,自當日收盤結算時起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為7%。
如遇上述交易保證金比例與現行規則規定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不同時,則按兩者中比例高的執行。關于交易保證金的其他事項按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》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公司事務部
2018年7月9日